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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编制1958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指示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7-11-04
施行日期
1957-11-0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67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编制1958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指示

(1957年11月4日)

1958年国民经济计划指标业已颁发,1958年国家预算草案及须编造,兹将有关编造预算草案的若干问题指示如下:

(一)编造1958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方针

1957年全国开展了增产节约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基本上是良好的。1958年的国家预算,应当在继续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条件下,根据中共中央所提出的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业使工农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和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原则,瞻前顾后,统筹安排。编造1958年国家预算收入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各种增加收入的积极因素,把收入计划打得积极可靠,以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编造1958年国家预算支出的时候,应当根据财力、物力的可能,首先保证经济建设的需要,并且应当根据当前建设事业发展的要求,适当地调整各项投资的比例,对农业的投资,对促进农业发展有关的工业投资,对原材料工业的投资,必须有适当的增加,以加速农业的发展和原材料工业的发展。对于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经费,应当根据整顿巩固、提高质量、稳步前进的方针,加以安排。对于行政费必须继续努力节减,最多只能保持1957年的支出水平。国防费从总的方面说,可以维持工957年的水平,个别部门和个别项目要求比1957年还要减少。无论是经济部门、文化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都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建国的方针,大力节约管理费用,减少非生产性支出,把节省下来的钱用到国家建设最急需的方面去。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地发展,1958年国家预算的安排,还必须同银行信贷和国家物资供应的安排密切结合,更好地实现财政、信贷、物资的平衡。

(二)核算和编造各项收支的要求

编造1958年国家预算的时候,要首先总结过去几年国家预算执行中所取得的经验教训,研究今后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并且根据1958年国民经济计划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以及增加收入和节约支出的实际可能,反复进行核算。在收入方面,必须积极挖掘潜力,既要抓紧主要的收入,也不能忽视次要的收入;在支出方面,必须削减一切不必要的支出,核减次要的支出,以保证主要的支出。现在提出若干具体要求如下:

一、关于各项税收的编列。各部门、各地区应当根据1958年的工农业生产计划、商品流转计划和市场情况,并且充分估计到增加税收的各种有利因素,按照现行税制和物价计算编列税收数字。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1958年某些生产计划指标可能还要提高一些,因此,各部门、各地区还应当考虑到某些生产指标将要提高的情况核算税收数字,努力超过财政部分配的指标数字。

二、关于企业收入的编列。各经济部门应当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并且大力精简非生产人员和节约企业管理费用,更多地增加上缴利润。如前所述,由于1958年某些生产计划指标有可能再提高一些,所以,各经济部门应当考虑到某些生产指标将要提高的情况核算企业收入,努力超过财政部分配的指标数字。目前在中央和地方都还有一些亏损企业,其中凡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地监督这些企业努力改善经营管理,逐步转变为盈利的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经过近一两年的整顿,业务发展很快,财务工作逐步加强,应当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积累。为了便利财务管理,从1958年起,这些公私合营企业的收支除公私合营商业外,都改按全额列入国家预算。1958年中央国营企业和中央公私合营企业将要实行国家和企业的利润分成办法,但是,这种分成办法尚未正式下达,目前除地方预算按照20%比例分成的那一部分收入,可以由地方暂按国营企业实行利润分成的初步办法概略计算编列以外,中央各经济部门编造1958年财务计划草案,都暂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计算编列,俟国营企业实行利润分成的办法正式下达以后,再按新的规定调整财务计划,并且相应地调整地方预算中编列的分成收入数字。地方国营企业和地方公私合营企业是否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国家和企业的利润分成办法,由地方自行决定。

三、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的编列。各部门、各地区对于1958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应当先保证1957年应完末完工程的投资,后安排1958年新建工程的投资;先保证主要工程项目的投资,后安排次要工程项目的投资;并且要提高生产性投资的比重,降低非生产性投资的比重;提高机器设备安装投资的比重,降低土木建筑投资的比重。1958年各项必不可少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首先保证。要防止以新工程项目挤跨年度工程项目,以次要项目挤主要项目,或者有意无意地遗漏一些工程项目,留待以后另向财政部要钱。基本建设投资的安排应当力求节约,要求中央各部在投资计划控制数字以内争取节约7-10%,地方争取节约3-5%。这部分节省下来的资金,仍由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区自行掌握使用。在使用的时候,首先应当用于解决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的遗留问题以及需要支付的窝工费用,然后再使用到急需的建设事业上去。如果增加新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并且纳入统一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内。基本建设中用于为下年度储备器材设备的定额资金,应当控制在定额范围以内,并且应当结合国家物资供应计划和国外进口计划所列物资进行编列。基本建设的内部资源,必须充分加以动员,抵付基本建设拨款。1957年各建设单位积压的器材设备,应当由有关部门在当地党政统一筹划之下,相互调配使用,积极加以处理。

四、关于企业流动资金的核定。各经济部门应当要求所属企业大力加速资金的周转,减少流动资金的占用。在核定企业流动资金的时候,对于某些企业因为超额储备多占用流动资金的,要检查形成的原因;提出处理办法,凡是应当和可能处理的,都要积极地进行清理调拨,以减少资金的积压。对于企业正常需要的定额流动资金,应当根据上一年企业在储备、生产、流通环节中使用流动资金的情况,并且根据生产的发展、商品流转额的扩大、成本的降低、供销条件的改善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出加速流动资金周转的要求,切实加以核算,从严核定。为了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规定从1958年起,地方国营企业和地方公私合营企业当年所需增拨的流动资金,30%仍由地方预算拨款,70%改由银行贷款解决。中国人民银行发放流动资金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都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五、关于紧缩各项事业费用和行政管理费用。应当想尽一切办法节约经济建设、文化教育事业费用和行政管理费用。1958年必须认真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改变人浮于事的现象。1958年职工的工资标准不变,各项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应当在1957年实际执行的基数上继续降低。企业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凡是有可能实行行政机关开支标准的,都应当按照当地行政机关的开支标准执行。1958年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一般应当停建办公楼、礼堂、招待所和疗养院等工程,尽量减少设备购置,以进一步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缩小市场物资供应的差额。

六、关于总预备费的设置。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都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设置适当数目的总预备费,以解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临时发生的某些事前预料不到的支出。地方预算除了设置总预备费以外,还应当注意充实预算周转金。中央各部门可以在分配各该部门的支出总额范围以内,对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事业费酌留一定比例的准备金。

七、关于地方预算外收入和年终结余的处理。各地工商税收附加,从1958年起统一改为按四种税收(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营业税、工商业所得税)的总额附加1%。农业税收附加的比例,粮食作物地区一般不超过正税的15%,经济作物地区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能超过30%(关于经济作物地区增加附加税的问题,国务院将另行以命令下达,各地得到国务院通知以后,才能增加该项附加)。上述两项附加暂由地方人民委员会另行管理,不列入国家预算。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采取以收抵支办法,不列入国家预算。其他预算外资金,由地方自行整顿处理。1957年单位预算的年终结余,除了国防费的年终结余以外,应当交回各该级总预算,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留用。地方预算的年终结余,全部留给地方,由地方根据自己的需要,以一部或者全部安排1958年的支出。

(三)在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收支划分上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95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收支划分,应当按照改进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①办理。今后地方预算的编造和执行,由地方在自己的收支范围以内,根据党和政府所规定的有关方针政策,自行安排处理。编造1958年预算的时候,在中央和地方预算收支的划分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编造195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基本上应当以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当前企业、事业的划分情况为准,将来如果税收制度有所改变,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有所改变,再相应地调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收支。例如:由于进行税制改革而使地方预算增加收入的时候,应当相应地调低地方预算的收入分成比例;中央各部将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下放给地方管理的时候,下放的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的支出,应当如数下划,列入地方预算管理。

二、按照改进财政体制的规定,1958年部分中央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的收入要同地方实行此例分成,中央各主管部门在对这些企业下达生产计划指标、财务计划指标以及正式核批的财务计划的时候,应当及时抄致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一份。企业单位在上报财务计划草案的时候,也应当抄致财政厅(局)一份,以便地方财政机关了解这些企业的财务情况,参与监督,并且据以编造地方预算的企业收入分成数。

三、今后在地方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重大灾荒,预算收入减收较多,以及需要增加救济、防汛、复堤、堵口等支出的时候,中央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助。因灾影响了当年收入的,中央给予补助的数额,以能保证该地区当年支出的最低需要为准;因灾影响了下一年度收入的,中央在下一年度给予补助的数额,以使地方预算支出能够维持上一年度实际支出的水平为准。至于因灾需要增加的救济,防汛、复堤、堵口等支出,则由中央根据实际需要专案核拨。

四、今后地方预算需要增加新的支出的时候,按照这样的原则处理:中央各部门要求由地方举办的建设事项,由中央各部门在本部门的当年预算内拨款;中央各部门建议地方举办的建设事项,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举办或者不办,如果举办,由地方自行解决支出;地方自行举办或者报请中央批准举办的建设事项,所需费用由地方在本地区预算内解决。

(四)预算草案的编造程序和报送期限

1958年国家预算必须提早编成,提早定案。各部门和各地区应当进一步加强编造预算的组织工作,提高质量,按期上报。预算草案的编造程序和报送期限规定如下:

一、中央各部门负责编造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和收入计划草案,在1957年11月20日以前,以一式三份送达财政部,并抄送国家经济委员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汇总编造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草案,在1957年11月30日以前,以一式三份送达财政部,并抄送国家经济委员会。

三、财政部负责审核中央各部门提送的收支计划草案和地方提送的地方预算草案,汇总编造1958年国家预算草案,在1957年12月20日以前报送国务院,并抄送国家经济委员会。

编造1958年预算所适用的预算科目、预算表格,由财政部颁发。编造195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中的具体问题,由财政部另发补充规定,希望一并执行。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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