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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织城市、工矿区和林区的机关、部队、工厂、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储存和加工冬春季自用蔬菜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08-10
施行日期
1957-08-1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922 字

国务院关于组织城市、工矿区和

林区的机关、部队、工厂、学校等

集体伙食单位储存和加工冬、春季自用蔬菜的通知

(一九五七年八月十日)

几年来,为了改进城市、工矿区和林区的蔬菜供应,各地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各地秋季蔬菜的储存和加工工作却远远落后于城市、工矿区和林区人口增长的需要。在秋季蔬菜上市旺季的时候,便形成供过于求,以至发生很多蔬菜腐烂的现象,价格也迅速下跌;而当进入冬、春蔬菜淡季的时候,市场上又发生严重缺菜的现象,价格也随着上涨。这种情况对于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很不利的。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 各地人民委员会除了继续加强对蔬菜生产的领导和适当加强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的力量以外,还必须动员和组织消费者做好秋菜的储存和加工工作。为此,特对机关、部队、工厂和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储存(窖菜)和加工(腌菜、酸菜、晒干菜等)自用蔬菜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人民委员会应广泛地向机关、部队、工厂、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说明:自己储存和加工蔬菜可以保证冬、春缺菜季节的蔬菜供应,可以减少季节性价格上涨的差额,吃到廉价的蔬菜。各伙食单位分散储存,还可以节省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对于国家和广大职工、官兵、学生都是很有利的,各单位应当主动地积极地参加这一工作。

二、各地人民委员会应当责成经营蔬菜的国营商业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机关、部队、工厂、学校储存和加工蔬菜的规划方案,通过各主管行政部门进行安排。各单位储存和加工蔬菜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需要、可能和技术准备情况来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多搞一些, 条件较差的单位先少搞一些, 无条件的单位应积极准备;要求各单位对冬、春季节所需要的蔬菜,分年地逐步做到大部分依靠自己储备来解决。

三、各机关、部队、工厂、学校等单位储存和加工所需要的蔬菜,应当由当地蔬菜经营部门统一组织采购和分配,以免引起市场的紊乱;储存和加工蔬菜所需要的设备由各单位自筹解决。各地对于腌菜菜缸的供应,应由有关机关统一规划,不得抢购。

四、各地国营蔬菜商业部门对于储存和加工蔬菜的方法,应当加强技术指导总结和推广群众行之有效的储菜、腌菜经验;各单位也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蔬菜的储存和加工工作,防止不应有的霉烂变质和损失。

以上各点,请各地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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