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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珠江航运交由广东、广西两省直接管理的决定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02-06
施行日期
1957-02-0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87 字

国务院关于珠江航运交由广东、广西两省直接管理的决定

(1957年2月6日发布)

珠江航运工作,自1955年起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部直接管理以来,做了一些工作,基本上完成了国家所交给的运输任务。但鉴于珠江航运主要是运输地方性的物资,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与省、县地方经济生活关系更为密切;同时,在珠江水系,木帆船占运力总数达90%以上,对于复杂的地方性运输要求,交通部很难掌握,也很难及时解决当地所发生的具体问题。为此,决定:

(一)珠江航运分别交由广东、广西两省直接管理和领导。珠江航运局撤消与广东内河局合并成立广东省航运厅;在广西省境内的运输设备和人员,全部交由广西省接管。

(二)1957年的年度计划仍按交通部下达的计划执行,1957年的基本建设投资,经批准后,由交通部分别划拨给广东、广西,但利润和折旧仍上缴财政部;第二个五年的运输和基建计划,即全部列入地方计划。

(三)在珠江航运划归广东、广西两省管理盾,交通部即按对地方内河管理的方针政策和业务技术方面予以指导和帮助。

(四)关于交接问题,由交通部召集广东、广西代表和珠江航运局负责同志开会,研究决定有关一切具体交接手续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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