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清理一九八五年第四季度新开工的计划外基本建设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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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清理一九八五年第四季度新开工的计划外基本建设项目的通知
(国发〔19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曾三令五申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和新上项目,但据国家统计局初步统计,一九八五年一月至九月新开工基本建设项目二万八千多项,到十一月底增加到三万五千多项,其中十月、十一月增加了七千多项。这种状况对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将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此,国务院决定:对一九八五年第四季度新开工的计划外基建项目,除能源、交通、教育、农业、水利和生产出口产品的项目,以及已经批准并按合同必须开工的外资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停止施工,银行停止拨款,并按隶属关系进行认真清理。请各地区、各部门将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于二月二十日前向国务院报告。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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