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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圳市要求扩大特区范围改变宝安县体制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8-11
施行日期
1992-08-1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2 字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要求扩大特区范围改变宝安县体制问题的批复

(1992年8月11日发布,国函〔1992〕10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七月二日《转报深圳市扩大特区范围改变宝安县体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宝安县建制,将其划为深圳市的两个区。具体手续由民政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问题。深圳市当前主要应利用国家赋予经济特区的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引进先进技术,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使现有特区经济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目前不宜考虑定安县划入经济特区的问题。深圳市在现宝安县区域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享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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