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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浙江省要求将宁波市列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03-05
施行日期
1988-03-0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54 字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要求将宁波市列为“较大的市”的批复

(国函〔1988〕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关于要求将宁波市列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悉。同意宁波市为“较大的市”, 该市可以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现和规章。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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