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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建设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3-05
施行日期
1993-03-0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04 字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建设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3〕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关于宁波市北仑区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建设及有关政策的请示》(浙政发〔1992〕367号、资字〔1992〕0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片开发宁波市北仑区大榭岛,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为搞好大榭岛的开发建设,请浙江省、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一步研究论证,制订大榭岛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大榭岛的土地开发和转让,财政税收等政策均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四、大榭岛深水岸线的开发建设要与交通部对宁波港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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