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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撤销衡水地区设立地级衡水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05-31
施行日期
1996-05-3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9 字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撤销衡水地区设立地级衡水市的批复

(国函[1996]3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衡水地区组建地级衡水市的请示》(冀政(1995)43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衡水地区和县级衡水市,设立地级衡水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桃城区新华路。

二、衡水市设立桃城区,以原县级衡水市的行政区域为桃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人民路。

三、衡水市辖原衡水地区的枣强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安平县、故城县、景县、阜城县和新设立的桃城区。原衡水地区的深州市、冀州市由省直辖。

衡水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改革精神和精简原则设置。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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