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江苏省调整淮阴市行政区划和设立地级宿迁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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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江苏省调整淮阴市行政区划和设立地级宿迁市的批复
(国函[1996]5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淮阴市行政区划新组建地级宿迁市的请示》(苏政发(1996)32号)和《关于调整淮阴市行政区划新组建地级宿迁市有关问题的补充请示》(苏政发(1996)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淮阴市行政区划。撤销县级宿迁市,设立地级宿迁市,将淮阴市的沭阳、泗阳、泗洪3个县划归宿迁市管辖。
二、宿迁市设立宿豫县和宿城区。
宿豫县辖原县级宿迁市的顺河、耿车、皂河、埠子、大兴、来龙、蔡集、王官集8个镇和骆马湖、龙河、关庙、黄墩、陆集、罗圩、丁嘴、保安、曹集、晓店、塘湖、仰化、三棵树、侍岭、新庄、洋北、卓圩、赵埝、南蔡19个乡,县人民政府驻顺河镇黄运东路。
宿城区辖原县级宿迁市的宿城镇和井头、支口、双庄、果园4个乡,区人民政府驻宿城镇黄运路。
三、宿迁市人民政府驻宿城区宿城镇中山路。
四、调整后的淮阴市辖淮阴、涟水、金湖、洪泽、盱眙5个县和清河、清浦2个区,代管淮安市。
五、将淮阴市的灌南县划归连云港市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和机构设置均应本着“小政府、大社会”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不增加编制规范的情况下进行,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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