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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林业部恢复西南航空护林站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6-25
施行日期
1985-06-2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76 字

国务院关于林业部恢复西南航空护林站的批复

(国函〔1985〕96号)

云南、四川、贵州、广西省(区)人民政府,国家计委、林业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林业部《关于恢复西南航空护林站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加强西南林区护林防火工作,同意恢复林业部西南航空护林站,设在云南省昆明市。该站及各分站事业编制为一百二十九人。

二、西南航空护林站应本着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逐步建设。该站所需事业费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财力的可能,由财政部商林业部予以安排,原地方事业费即办理上划手续。

三、基建投资在林业基建投资中统筹安排。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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