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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更改僮族及僮族自治地方名称问题给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云南省人民委员会、广东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65-10-12
施行日期
1965-10-1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07 字

国务院关于更改僮族及僮族自治地方名称问题给广西僮族自治区

人民委员会、云南省人民委员会、广东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一九六五年十月十二日)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日报告、云南省民政厅九月二十三日函和广东省人民委员会五月二十函均悉。同意将

;

(一)“僮”族改为“壮”族。

(二)广西僮族自治区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文山僮族苗族自治州改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东省连山僮族瑶族自治县改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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