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新辟和移植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减免农业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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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于新辟和移植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减免农业税的规定
(1956年11月20日)
为了鼓励农民积极培植桑园、茶园、果园和其它经济林木,特对新培植的、新垦复的和新移植的桑园、茶园、果园以及其它经济林木征收农业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是新开辟的、新垦复的和新栽培的桑园、茶园、果园以及其它经济林木,在没有收益时,一律免征农业税。在有收益的最初几年,也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以减税或免税的优待。此外,根据奖励农林特户上山的政策,对于在山地上培植的经济林木,应该给于较多的优待。优待的具体年限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二、凡是合作化以后,根据全面规划移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它经济林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因移植而对收入影响的程度,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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