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09-07
施行日期
1957-09-0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32 字

国务院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

(1957年8月9日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 1957年9月7日发布)

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报告,同意将已经建立的19个铁路、水上运输法院和31个派出庭予以撤销。并决定:

一、运输法院撤销后,运输方面的一般刑事案件,分别由案件发生的地方基层法院处理;直接危害运输的刑事案件,由运输系统的管理局、分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二、运输法院的干部,除了少数需要留在地方的人民法院工作的以外,其余,原则上仍调回原来地区或企业部门重新分配工作。

三、运输法院的档案,分别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省、市司法厅、局接管。

四、运输法院的结束工作,各地由司法部门会同企业部门办理,并应于撤销通知下达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