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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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
(1957年8月9日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 1957年9月7日发布)
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报告,同意将已经建立的19个铁路、水上运输法院和31个派出庭予以撤销。并决定:
一、运输法院撤销后,运输方面的一般刑事案件,分别由案件发生的地方基层法院处理;直接危害运输的刑事案件,由运输系统的管理局、分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二、运输法院的干部,除了少数需要留在地方的人民法院工作的以外,其余,原则上仍调回原来地区或企业部门重新分配工作。
三、运输法院的档案,分别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省、市司法厅、局接管。
四、运输法院的结束工作,各地由司法部门会同企业部门办理,并应于撤销通知下达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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