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撤销河南省洛阳县建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撤销河南省洛阳县建制的决定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5-11-07
施行日期
1955-11-0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6 字

国务院关于撤销河南省洛阳县建制的决定

(1955年11月7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委员会报称:河南省洛阳县原有一百六十九个乡、镇,为适应工业发展的需要,于一九五五年三月四日,报经内务部批准,已将五十五个乡划归洛阳市,现在所余的一百一十四个乡、镇,分布在洛阳市的北部、东南部和西南部,地区很是分散,领导确有不便。为此,经省人民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拟撤销洛阳县的建制,将其辖区分别划割孟津、偃师、宜阳等三系领导。根据上述情况,国务院决定:

撤销洛阳县的建制。将该县现有辖区北部的麻屯、海资、平乐等三个区的五十一个乡,划归孟津县领导;东部和东南部的佃荘、寇店、李村等三个区的五十一个乡、镇,划归偃师县领导;西南部的丰李区的十二个乡,划归宜阳县领导。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