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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菜油、芝麻油、茶油、桐油、木油、柏油和东北、内蒙古豆油销售价格的指示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7-03-22
施行日期
1957-03-2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101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于提高菜油、芝麻油、茶油、桐油、木油、柏油和东北、内蒙古豆油销售价格的指示

(1957年3月22日)

一年来,国务院曾经先后提高了油菜籽、芝麻、茶油、桐油、木油、桕油和东北、内蒙古大豆的物购价格。为了使国家经营这些油脂油料不致亏损过大,并使这些油脂油料在产需之间和购销价格之间保持正常的比例关系,特决定,对于凡是已经提高收购价格的油脂油料,都同时提高它们的销售价格。

提高油脂油料销售价格的原则是:(1)芝麻油、茶油和东北、内蒙古的豆油,在产区市场收购价格提高多少金额,销售价格也提高多少金额(只规定提高油料收购价格的地方,应当按照出油率计算油脂提价的金额);在大、中城市销价可以比产区市场适当多提高一点。对于菜油,因为收购价格提高很多,如果销售价格提高的金额同收购价格提高的金额一样,油脂品种之间的比价就不好安排,因此决定菜油的营业税和货物税由现行的15%降为只征收货物税8%,然后销价再按照前述原则进行调整。(2)对于工业用油(桐油、木油、柏油),在产区市场采取相应提高的办法调整,即按购价提高金额加上因为提价而相应增加的纳税金额来调整;在销区市场可以比照产区销价平均提高的幅度相应调整。(3)对于油料的销售价格,按照购价提高幅度相应调整。对于油饼的销售价格,按照原来的饼油比价或籽饼比价适当调整。

根据上述原则,决定菜油销售价格全国平均提高12.31%;芝麻油销售价格全国平均提高18.45%;菜油销售价格全国平均提高19.11%;桐油销售价格全国平均提高23.58%;木油销售价格全国平均提高22.74%;柏油销售价格全国平均提高22.37%;豆油销售价格在东北、内蒙古平均提高9.63%,其他地区不动,全国平均提高5.23%。经过这样调整以后,全部油脂销售价格,包括没有提价的品种在内,平均提高7.49%。其中食用油平均提高5.93%;工业用油平均提高19.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提价幅度,详见附表。中央掌握市场的具体价格,由粮食部另行下达。没有规定销售价格提高幅度的地区,可以比照本省购价调整的情况或邻省、调入省的销价调整的幅度,作相应的安排。

上述提高销售价格的规定和菜油减税措施,一律在4月10日开始执行。

由于这次调整油脂油料销售价格的面比较大,种类也比较多,要求各地事前充分作好宣传教育工作,讲清油脂油料收购价格提高以后国家经营油脂油料不应赔本太多的道理和发展油脂油料生产对于消费者的好处,从而说明销售价格应当服从收购价格的必要性。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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