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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5-04-08
施行日期
1985-04-0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877 字

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通知

(国发〔1985〕5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全民所有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一千一百六十亿元,比一九八三年的九百五十二亿元增加了二百零八亿元,增长21.8%,大大超过了同期国民收入增长12%的速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偏大。

一九八五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已作了安排,但有些项目资金、材料还不落实,为了保证计划的完成,严格控制计划外投资,特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五年各部门、各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必须严格控制,首先保证国务院批准的一九八五年计划的完成,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自行扩大。

原规定用地方、企业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中小学建设;用县级地方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县及县以下医院、保健站、文化馆、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的建设;用养路费新建、扩建公路;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增公共交通车辆购置;老企业用自有资金安排的职工宿舍的建设以及车、船、飞机购置等,不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部分,也必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中技术改造部分应抄报国家经委。对这部分投资,各部门、各地区也要从严控制。

二、用银行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准发放计划外贷款,不准用银行贷款以自筹资金名义擅自扩大投资规模。

三、利用外资安排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过批准才能对外谈判。

四、自筹基建要严格控制在计划规模(包括浮动10%)以内,超过浮动范围的要加收10%的建筑税(五个民族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省除外)。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要用于企业的更新改造,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或基建性质的工程。

五、银行对乡镇、集体和个人的贷款应按信贷计划进行控制,重点用于能源、节能、交通、出口、农副产品加工和第三产业方面,不要搞与大工业争能源、争原材料的项目。

六、为了切实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各部门、各地区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每个季度检查一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情况,并将情况报告国务院,抄送国家计委和建设银行。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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