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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权签署《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修正案议定书》并接受专项附约四第一章和专项附约七第一章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3-21
施行日期
2000-03-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61 字

国务院关于授权签署《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

国际公约修正案议定书》并接受专项附约四

第一章和专项附约七第一章的批复

(国函[2000]23号)

海关总署、外交部:

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署长或者副署长签署1999年6月26日在布鲁塞尔通过的《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修正案议定书》,并接受该议定书附件三中《专项附约四海关仓库和自由区》第一章“海关仓库”和《专项附约七暂准进口》第一章“暂准进口”,同时对专项附约四中第一章第九条、专项附约七中第一章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作出保留。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务院

二000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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