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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予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集体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吴登云等同志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的决定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9-27
施行日期
1999-09-2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30 字

国务院关于授予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集体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吴登云等同志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的决定

(国发[199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表彰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国务院决定:授予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626个集体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授予吴登云等628名同志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认清使命,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争取更大光荣。全国各族人民要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为榜样,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同心同德,开拓进取,为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与进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而努力奋斗。

附件: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模范集体626个,模范个人628名)(略)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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