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报送纪律处分案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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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报送纪律处分案件问题的通知
(1956年10月15日)
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案件,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一般均已按照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程序的通知报送。但也有些部门和地区对这个通知执行得不够好。例如:有的应报不报;不应报而报;报送机关不统一;报送材料不全;错误事实交代不清;结论不当;拖延积压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个通知和进一步改进惩戒工作,现在将报送关于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报送国务院审批、备案的纪律处分案件,应严格遵照1952年11月8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人邓字第220号通知所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程序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报送,不得拖延。
二、报送审批的纪律处分案件,必须具备处分决定(内容包括简历、错误事实及危害程度、处理意见等)、受处分人的检讨及其对处分结论的意见。如受处分人对处分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应将分歧之点加以说明。案情复杂的,应附调查报告。
报送备案的纪律处分案件,应有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报送备案的案件,不要写“请批示”字样。
报送审批或备案的撤销纪律处分的案件,应有撤销纪律处分的决定(内容包括本人简历、何时何地因犯什么错误经何机关批准受到何种处分、处分后的表现、处理机关的意见等)。
三、报送审批、备案的纪律处分案件,应一案一报,每案各报送材料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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