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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准本溪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7-25
施行日期
1992-07-2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46 字

国务院关于批准本溪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1992年7月25日发布,国函〔1992〕9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本溪市列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准本溪市为“较大的市”,该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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