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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准刘吴惠兰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4-12
施行日期
2011-04-1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52 字

国务院关于批准刘吴惠兰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的通知

(国人字〔2011〕39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的建议,国务院批准刘吴惠兰辞去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从即日起离职。

国务院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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