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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汕头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3-24
施行日期
2011-05-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646 字

国务院关于扩大汕头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

(国函[2011]3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扩大汕头经济特区范围的请示》(粤府[2010]141号)收翻。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快汕头经济特区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解决特区内外发展不平衡、特区发展空间局限和“一市两法”等问题,同意将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汕头全市。

二、你省和汕头市要做好特区范围扩大后的规划工作。要按照走集约化、内涵式发展道路的要求,切实做好特区城市管理、产生布局、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等工作。要进一步发挥特区在改革开放中“窗口”和“试验田”作用,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逐步建立以创新为内在驱动力的发展模式,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探索新路子,为推动粤东地区又好双快发展、促进海峡两岸合作交流作出新的贡献。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汕头市做好扩大经济特区范围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扩大经济特区范围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统筹研究,妥善提出相应对策。

四、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汕头全市后,新纳入汕头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五、汕头市扩大经济特区范围,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各有关方面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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