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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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局、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一九八五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公约》中文本译文存有错误订正问题,应当及时依照其程序予以解决。
加入《公约》的通知手续由外交部办理。加入《公约》后,执行《公约》的日常事宜由国家环保局组织实施。
国务院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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