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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能源领导小组的决定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5-05-13
施行日期
2005-05-1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35 字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能源领导小组的决定

(国发[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能源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能源开发与节约、能源安全与应急、能源对外合作等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国家能源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国家能源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能源开发与节约、能源安全与应急、能源对外合作等重大政策,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温家宝 国务院总理

副组长:黄 菊 国务院副总理

曾培炎 国务院副总理

成 员:马 凯 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肇星 外交部部长

徐冠华 科技部部长

张云川 国防科工委主任

金人庆 财政部部长

孙文盛 国土资源部部长

杜青林 农业部部长

XXX 商务部部长

李荣融 国资委主任

解振华 环保总局局长

李毅中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柴松岳 电监会主席

葛振峰 总参谋部副总参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马凯兼任办公室主任,马富才(副部长级)、徐锭明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请有关部门和国有大型能源及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咨询,专家组不作为实体机构。

国务院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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