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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光大银行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2-09
施行日期
1992-02-0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02 字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光大银行的批复

(1992年2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成立光大银行审核意见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成立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是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全资附属的国营金融企业,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归口领导和管理。中国光大银行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筹集融通国内外资金,主能办理机电、能源、交通等行业的大型设备信贷、飞机租赁等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光大银行可以逐步设立分支机构。请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中国光大银行给予积极支持,以使其顺利开展各项业务,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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