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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9-03-01
施行日期
1989-03-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8 字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批复

(国函[1989]14号 1989年3月1日)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国家计委、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建设部、公安部、气象局、地震局:

1988年11月5日《关于成立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属部际协调机构,民政部作为牵头单位,各有关部门参加,不单设办事机构,不另增加人员编制。

二、田纪云同志任委员会主任,民政部、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外交部、经贸部、地震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任副主任。

三、在“国际减灾十年”活动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协作,要重视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努力提高我国的防灾救灾能力,以减轻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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