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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辟乌鲁木齐至阿拉木图航线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05-13
施行日期
1988-05-1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62 字

国务院关于开辟乌鲁木齐至阿拉木图航线的批复

(国函〔1988〕7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一月八日《关于乌鲁木齐与阿拉木图通航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开辟乌鲁木齐至苏联阿拉木图的客货运输航线。

二、口岸检查检验工作由乌鲁木齐现有机构负责。

三、乌鲁木齐至阿拉木图航线的走向、飞行高度和正式开航时间,由中国民航局报总参审定后实施。

四、中苏互设办事处、互派考察组及航班安排等具体事项,由中国民航局商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考虑,统一对外交涉。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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