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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放斗门港和开辟斗门至香港客运航线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10-31
施行日期
1987-10-3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38 字

国务院关于开放斗门港和开辟斗门至香港客运航线的批复

(国函〔1987〕17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辟斗门港为对外开放口岸的请示》(粤府〔1987〕7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斗门港和开辟斗门至香港的国轮客运直通航线。

二、同意在斗门设置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人员编制一百三十人。

三、斗门港正式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你省正式宣布通航日期。

四、其它有关事项,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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