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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放佛山港并开辟佛山港至香港客运航线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9-18
施行日期
1985-09-1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7 字

国务院关于开放佛山港并开辟佛山港至香港客运航线的批复

(国函〔1985〕15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1985)59号文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佛山港,并开辟佛山至香港的国轮客运直通航线。

二、为开放佛山港设立口岸检查、检验等机构,同意其增加人员编制二百二十六人,增编所需人员尽可能从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有关各单位编制人数等事宜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通知。

三、佛山港正式开放前,由你省口岸办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并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合格后再由你省正式宣布通航日期。有关开放的具体问题,请直接与国务院口岸办商洽。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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