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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放丹东港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4-22
施行日期
1985-04-2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9 字

国务院关于开放丹东港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5〕5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要求开放丹东港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丹东港,目前只办理国轮外贸运输的进出口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外轮开放。

二、进出丹东港船舶的联检等事宜,由设在丹东市的检查、检验等机构承担,不另外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检查、检验等单位在丹东港的办公场所及值班休息用房由丹东市负责解决,免费提供。检查、检验单位的交通工具和业务所需专用仪器设备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丹东港正式开放前,由你省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你省适时对外公布。有关开放的具体事宜,请与国务院口岸办直接商洽。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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