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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拓国外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出口管理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10-31
施行日期
1986-10-3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642 字

国务院关于开拓国外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出口管理问题的批复

(1986年10月31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国家经委、中国专利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关于开拓国外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出口管理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技术出口是对外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创汇的渠道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出口工作将日趋重要,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当重视和鼓励技术出口,努力开振国外技术市场。

鉴于我国技术出口工作目前尚处初创阶段,缺乏经验,必须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有组织、有计划、积极稳妥地进行。为此,责成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统一归口管理技术出口工作,分别负责技术出口项目的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必要时,由国家经委进行协调。

国防军工技术出口项目,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

技术出口项目合同(包括国防军工技术出口项目合同),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审批。

二、我国的技术出口应当带动产品出口、劳务出口,与对外承包工程结合起来,以技术出口促进国内技术开发。技术出口的重点应当是工业化技术。对于实验室技术,原则上应当先在国内开发,转化成工业化技术后,带动产品出口;国内确无开发条件的,在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取得国外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出口。

三、我国技术出口的规章制度亟待拟订、建立,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起草有关法规,报国务院审批。

四、为了推动技术出口工作开展,需要在外汇留成、税收、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具体办法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会商有关部门研究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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