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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设“国营友谊农场”的决定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4-12-07
施行日期
1954-12-0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94 字

国务院关于建设“国营友谊农场”的决定

(1954年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苏联政府代表团代表苏联人民赠给我国以组织拥有两万公顷播种面积的国营谷物农场所必需的机器和设备,并派来一批专家帮助我们建立这个农场,使我们在最短期间内学会大量开垦荒地和经营大型农场的先进经验。这是苏联对我国一项重要的、巨大的、友谊的援助。为了迅速地建立这个大型国营谷物农场,特决定:

一、这个大型国营谷物农场设在黑龙江省集贤县三道岗,命名为「国营友谊农场」,作为中苏伟大友谊的纪念。

二、任命王操犁为「国营友谊农场」场长,并由王操犁、魏震五、张省三、陈剑飞、洪澍、韩玉等六人组成建场委员会,负责农场的筹建工作。建场委员会在农业部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三、「国营友谊农场」根据当地土壤、气候等条件以种植小麦、大豆、苞米等谷物为主,并在发展谷物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发展畜牧业。要求在1966年以内,完成农场的主要基本建设工程和两万公顷荒地的开垦任务。

四、中央和黑龙江省的水利、交通、铁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大力积极支持「国营友谊农场」的建场工作。农业部和建场委员会应即主动地和各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五、建场委员会应特别注意加强农场的政治工作,团结全体职工,勤勤恳恳地向苏联专家学习,努力掌握新的技术和大型谷物农场的管理方法,并和农场周围的居民群众建立密切联系,在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中,起应有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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