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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7-11-14
施行日期
1957-11-1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67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务院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发布)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一)工人、职员继续工作者,工资照发。

(二)冬季既不进行施工, 又不能临时调做其它工作的固定工人和职员,参加企业行政组织的学习的时候,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75%发给津贴;企业行政不组织学习或者工人、职员不参加学习的时候,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40%发给津贴,家在城市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酌予提高,但是发给津贴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50%。

(三)有地区津贴和生活补贴的地区, 工人、职员参加企业行政组织的学习的时候,其地区津贴和生活补贴都按照津贴、补贴标准的75%发给;企业行政不组织学习或者工人、职员不参加学习的时候,其地区津贴和生活补贴,都按照津贴、补贴标准的40%发给。工人、职员不论参加学习与否,原有的建筑施工津贴、工地津贴一律停发。

以上(一)、(二)、 (三)三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学徒; 但是学徒不参加学习的时候,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50%发给津贴。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认为某些建筑安装企业执行以上津贴标准有困难或者不适当的时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较低的标准,发布实行,并报国务院备案和抄送劳动部。

(五)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都按照本规定办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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