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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10-04
施行日期
1992-10-0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79 字

国务院关于建立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1992年10月4日国务院,国函〔1992〕133号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青岛旅游开发区的请示》(鲁政发〔199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青岛市前海至崂山中间,东起中韩镇石老人村东部边界,西至南京路与东海路交界处,北起金家岭山南坡,南至海滨,规划陆地面积为十点八平方公里,划分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海洋公园及海上游乐区、啤酒文化城、高尔夫球场、休闲健身区等功能小区。

二、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主要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实行《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三、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要做到特色鲜明,建筑风格和谐统一。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划进行。住宿接待设施的建设标准要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起步阶段的建设规模要控制在一千五百间客房以内。

四、要对度假区的规划实施、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度假区开发建设中的其他有关事宜,请商国家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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