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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10-04
施行日期
1992-10-0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85 字

国务院关于建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1992年10月4日国务院,国函〔1992〕136号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建立杭州西湖之江旅游开发区并列入国家第一批旅游开发区的请示》(浙政发〔1992〕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杭州市区西南的五云山与钱塘江之间,东起五云山疗养院,西至龙坞乡长埭村,北起五云山麓,南至珊瑚沙的北塘闸,规划面积为九点八八平方公里,划分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游乐购物区、高尔夫球场、大型淡水沙滩浴场等功能小区。

二、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主要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实行《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三、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要做到特色鲜明,建筑风格和谐统一。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划进行。住宿接待设施的建设标准要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起步阶段的建设规模要控制在一千五百间客房以内。

四、要对度假区的规划实施、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度假区开发建设中的其他有关事宜,请商国家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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