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实行棉籽短绒计划收购和统一分配

国务院关于实行棉籽短绒计划收购和统一分配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7-12-23
施行日期
1957-12-2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96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实行棉籽短绒计划收购和统一分配的通知

(1957年12月23日)

棉籽短绒是重要的化工原料,还可以搭配棉花做絮棉或者做纺织原料。随着产量的增加,棉籽短绒也应该同棉花一样,列为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分配的物资。现将有关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责成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统一办理棉籽短绒的收购和分配工作。一切生产棉籽短绒的工厂和企业,都必须把所生产的棉籽短绒卖给供销合作社,不许自行销售;一切需要棉籽短绒的单位,都要向供销合作社提出需用计划,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平衡以后,再协同国家经济委员会研究后实行统一分配,不准自行采购。

二、用棉籽短绒做为絮棉供应的,一律抵算絮棉的供应指标。

三、出口需要的棉籽短绒,由对外贸易部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共同制订出口计划,再经国家经济委员会平衡后实行。

四、棉籽短绒的计划收购和统一分配工作,自1957年12月开始实行。在此以前,生产和需要部门已经签有购销合同的,可以继续生效,但应该向当地的供销合作社备案,以便在今后安排棉籽短绒的生产和分配的时候,列入计划。在本通知下达以后,各生产部门同需要部门不能再直接签订购销合同。

五、有棉籽短绒生产任务和需要棉籽短绒地区的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棉籽短绒生产的领导,督促各生产部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