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5-04-26
施行日期
1955-04-2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38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日期:1988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1988年9月1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各地执行尚不一致。为避免相互影响,特统一规定如下:

一、 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十四天。

二、 流产:怀孕不满七个月流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三十天以内的产假。

三、 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四、 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