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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改为家属后补办退职手续和领取退职金问题给安徽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6-05-21
施行日期
1956-05-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90 字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改为家属后补办退职手续和领取退职金问题给安徽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1956年5月21日)

国务院人事局转来你省人事局3月24日关于女工作人员改为家属后要求补办退职手续问题的报告阅悉。同意你省人事局所提的意见,即在1952年10月22日以后,到1955年12月31日以前这一期间,凡是女工作人员改为家属的,都可以按照前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颁发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补办退职手续。她们应领的退职金,由原工作机关发给(如果原工作机关撤销,由同级人民委员会人事部门发给),在补助工资目退职金节内开支。计算退职金的时间,应该到女工作人员停止工作的时候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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