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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处理高等学校调干学生和工农速成中学学生退学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6-09-14
施行日期
1956-09-1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411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目录(1949-1984)(一)(发布日期:1989年1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1月1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处理高等学校调干学生和工农速成中学学生退学问题的通知

(1956年9月14日)

为了妥善地处理高等学校调干学生和工农速成中学学生退学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等学校调干学生和工农速成中学学生,因为长期患病(一年以上)需要治疗、疗养、休养,或者因为文化水平过低,确实难以继续学习,或者因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本人要求退学等情况,都可以作退学处理。

高等学校调干学生因为上述情况需要作退学处理的,由学校自行决定,报请高等教育部或教育部备案;工农速成中学学生需要作退学处理的,由学校报请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教育厅(局)批准。

二、高等学校调干学生和工农速成中学学生经过批准退学以后,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事、劳动、卫生、教育、民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高等学校调干学生和原来是干部(相当政府机关办事员、军队排以上人员,以下同)的工农速成中学学生退学以后,其中凡是可以做工作的,都由人事部门负责分配工作(如原系小学教员,则由教育部门负责分配工作)。

(二)原来不是干部的工农速成中学退学学生,其中具备工作条件的,都由劳动部门负责介绍工作。

(三)退学学生因为患病需要治疗、疗养的、经过医生证明以后,由学校报请卫生部门负责治疗、疗养;在治疗、疗养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卫生部门按月转报人事部门按照退学学生在校所享受的待遇标准发给,生活如有困难的,亦由人事部门酌予补助。所用经费,向财政部门报销。等到身体恢复健康以后,原来是干部的由人事部门按(一)项的规定处理,原来不是干部的由人事部门转请劳动部门按照(二)项规定处理。

(四)凡是不能按照(一)、(二)、(三)项规定处理的退学学生,如果符合退职、退休条件的(包括1955年8月31日以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人事部门按照退职、退休办法处理;不符合退职、退休条件的,由学校动员回家,生活有困难的,可以一次酌发三至六个月助学金的补助费。经费在学校统一掌握的人民助学金项下开支。

(五)凡是不能按照(一)、(二)、(三)项规定处理的退学学生中原来是复员建设军人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安置。

(六)凡是北京各高等学校调干学生和工农速成中学学生退学以后,如果原来是中央机关(包括党派、团体、部队)选送的,或者一方在中央机关工作,另一方为了照顾夫妇关系等情况,而由其它地区转来北京学习的,由劳动部、卫生部、内务部、教育部、国务院人事局按照上述规定分别处理;如果原来是前华北大行政区、华北军区或者北京市机关(包括党派、团体、部队)选送的,由北京市的人事、劳动、卫生、教育、民政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分别处理。

三、高等学校调子学生和工农速成中学学生需要作退学处理的,所在学校应该按照第二条的规定,事先分别通知有关单位,并检附学生的档案材料(患病的,须附医疗机关的诊断证明书);有关单位,对于这些退学学生,应该接收并且负责妥善处理,不得借故拒绝。

四、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如果本人不宜、不愿升学或者投考高等学校没有被录取的,应该根据本规定处理。

五、1954年7月10日教育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处理工农速成中学学生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示,如果有同本通知抵触的地方,应该按照本通知执行。

六、中央各部门自办的各种学校的学生退学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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