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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处理取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保留工资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6-08-21
施行日期
1956-08-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734 字

国务院关于处理取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保留工资问题的通知

(1956年8月21日)

自从报上公布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对于过高的工资不降低的消息以后,过去降低了工资特别是去年取消了保留工资的职工纷纷来信要求恢复原来的工资水平。应该指出:在全国职工的工资还不能有较多增加的条件下,降低或取消一部分过高的不合理的工资,原则上是正确的。但是,1955年国务院在决定取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保留工资的时候,对于工人被提拔为干部所造成的保留工资的情况,缺乏具体分析;同时,对于因取消保留工资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又缺少具体的照顾办法,这是有缺点的。考虑到降低工资和取消保留工资的情况十分复杂,因此不宜采取一律恢复的办法,只能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加以照顾。现规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一般职工在1955年取消了保留工资,在这次工资改革中仍然不能恢复原有工资水平的,如果生活困难,可以从福利费中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

二、工人提拔为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后,工资降低或者1955年取消了保留工资的,可以分别采取下列3个办法解决:

1.适当放宽升级的尺度,凡是大体合乎升级条件的,可以升级,使他们的工资能有较多的增加。

2.本人愿意回厂工作,在机关作用又不大的,可以调回原企业或者其它企业工作。

3.生活困难的,可以按照第一项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

三、今后提拔工人到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必须十分慎重,应该尽量少调,以发挥他们的生产特长和在企业中得到逐步提高的作用。如果必须调离他们所属的企业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工人干部的生产经验和联系群众的特长,按照他们所担负的职务合理地评定级别。尽可能使他们的新职务的工资不低于原来的工资。

以上各项规定,各部门、各地区应该结合具体情况,掌握执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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