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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处理厂矿企业长期性临时工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6-03-01
施行日期
1956-03-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5 字

国务院关于处理厂矿企业长期性临时工的通知

(1956年3月1日)

过去厂矿企业因生产需要,临时录用了一批工人。其中有一部分人,已经工作了很长时间,并且掌握了一定技术,成为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人员。但是工资和福利待遇一直低于正式工人,不符按劳付酬原则,影响了他们的生产情绪!而厂矿企业则因生产发展的需要,要求将他们改为正式工人。最近仅地质、重工、电力、石油、建筑工程等六个部门,要求将这些工人改为正式工人者即有一万六千余名。国务院认为:各厂矿企业如因生产需要必须将上述工人由临时工人改为正式工人时,可在编制定员范围内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按正式工人录用。但应注意不要一切临时工都转为正式工人,应该分批批准,分批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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