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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增加粮食合同订购挂钩化肥数量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12-11
施行日期
1988-12-1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20 字

国务院关于增加粮食

合同定购挂钩化肥数量的通知

(1988年12月11日)

国发(1988)81号

近两年实行的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三挂钩”,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了加快发展粮食生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继续实行“三挂钩”政策,并从1989年起,中央和地方都适当增加挂钩化肥的数量。特通知如下:

一、挂钩的粮食合同定购数量仍按五百亿公斤计算。分品种计:大米约一百八十八亿公斤,大豆二十二亿公斤,小麦一百七十亿公斤,玉米一百二十亿公斤。

二、增加与合同定购粮食挂钩的化肥数量。根据中央1989年掌握的化肥资源情况测算,决定按照不同粮食品种分别实行挂钩,初步确定明年的挂钩标准增加到:每五十公斤贸易粮,大米、大豆挂钩标准肥十五公斤,小麦、玉米挂钩标准肥十公斤,其中,中央负担一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自有化肥资源情况确定。各地在确定了本地区的挂钩标准后,连同中央专项安排的挂钩化肥数量,一起向农民公布。

三、中央对各省调出粮食的化肥补贴标准不变。

四、供应与合同定购挂钩的化肥,仍按1988年的价格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保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公布执行。要组织有关部门抓紧落实,保证兑现。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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