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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城西湖放水还湖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7-13
施行日期
1987-07-1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59 字

国务院关于城西湖放水还湖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7〕1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政函〔1987〕48号《关于城西湖放水还湖准备情况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城西湖退垦还湖问题,要严格按原协议办。请你省认真按此执行,抓紧履行协议,在今年内做好放水还湖工作。

二、为确保汛期安全,必须退垦还湖,并切实抓好清障工作,在大水来时蓄洪滞洪,不得贻误防洪大局。

三、军垦部队已提前撤出,地方应抓紧放水还湖,军垦退出的耕地也不宜再围圩耕种。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你省未严格按原协议执行,提出严肃批评。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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