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在浦东兴办中日合资商业零售企业

国务院关于在浦东兴办中日合资商业零售企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5-15
施行日期
1992-05-1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79 字

国务院关于在浦东兴办中日合资商业零售企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2〕4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我市与日本八佰伴公司在浦东新区兴办合资零售企业及有关政策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浦东新区兴办中日合资商业零售企业。该企业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业务、进出口商品业务和“三来一补”业务,不得经营商业批发业务。主要经营商品为国产名优商品,亦可经营一定量的进口商品。如建立并经营旅游宾馆需专项报批。

二、同意赋予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商品总的原则是出大于进,要做到外汇自行平衡。进口商品限于百货类商品,在本企业零售。年度进口总量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零售总额的30%。进口家电产品、烟、酒、饮料、化妆品,按国家规定办理进口审批手续,由审批部门分商品核定年度进口数量限额。出口不得经营一类商品;经营二、三类商品中的计划列名商品和实行配额许可证的商品,需按年度报经贸部批准;如今后国家对出口商品分类有所调整,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出口商品应尽量利用八佰伴公司的国际销售网点销售。

三、同意对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