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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监察机关经费开支办法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5-08-12
施行日期
1955-08-1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38 字

国务院关于国家监察机关经费开支办法的通知

(1955年8月12日)

一九五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次会议批准:国家监察机关的编制由监察部统一掌握,经费由国家财政开支。但监察机关编制确定后进行组织调整工作和制定经费开支具体办法,均须要一定时间。因此,特规定各级国家监察机关的经费开支的暂行办法如下:

一、设在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省、市各厅、局的国家监察机关,由其所在部门开支。

二、监察机关的新编制下达后,为便于进行组织调整,各省市和各部门应按其调进调出的实际情况开支。

三、驻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监察机关的开支,暂由所在单位按照原标准开支。监察干部在企业原享受的各种待遇仍照旧不变。

四、派驻的监察机关的办公室、住房、用具、交通工具、电讯等皆由驻在单位供给。

特此通知,希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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