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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升格及地级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10-27
施行日期
1995-10-2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40 字

国务院关于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升格及地级市的批复

(国函[1995]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将贵港市定为地级市的请求》(桂政报(1994)130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贵港市升格为地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港北区。

二、贵港市设立港北区和港南区、港北区辖贵城、大圩、石卡、三里、覃塘、黄练、东龙7个镇和附城、武乐、庆丰、根竹、中里、奇石、大岭、五里、蒙公、山北、古樟、振南12个乡、区人民政府驻江滨大道。港南区辖东津、桥圩、湛江、木格、木梓5个镇和八塘、新塘、瓦塘、横岭、平悦、思怀6个乡及贵城镇南江村公所、本松岭居委会,区人民政府驻江南大道。

三、贵港市辖平南县和新设立的港北区、港南区。桂平市由自治区直辖。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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