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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佳木斯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7-27
施行日期
2006-07-2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27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佳木斯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6〕6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佳木斯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黑政发〔2006〕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佳木斯市永红区,将其所辖行政区域划归佳木斯市郊区管辖。郊区人民政府驻友谊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 务 院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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