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的批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的批复
(国函[1996]6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的请示》(黑政发(1996)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组建新的哈尔滨市。
二、新的哈尔滨市辖原哈尔滨市的呼兰县、方正县、宾县、依兰县和道里区、南岗区、动力区、平房区、香坊区、太平区、道外区,原松花江地区的延寿县、木兰县、巴彦县、通河县。原哈尔滨市代管的阿城市和原松花江地区的尚志市、双城市、五常市由省直辖。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一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