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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08-11
施行日期
1996-08-1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48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的批复

(国函[1996]6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的请示》(黑政发(1996)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组建新的哈尔滨市。

二、新的哈尔滨市辖原哈尔滨市的呼兰县、方正县、宾县、依兰县和道里区、南岗区、动力区、平房区、香坊区、太平区、道外区,原松花江地区的延寿县、木兰县、巴彦县、通河县。原哈尔滨市代管的阿城市和原松花江地区的尚志市、双城市、五常市由省直辖。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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