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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12-28
施行日期
1999-12-2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0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的批复

(国函〔1999〕15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绥化地区行署和县级绥化市设置地级绥化市的请示》(黑政发〔1999〕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绥化地区和县级绥化市,设立地级绥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北林区。

二、绥化市设立北林区,以原县级绥化市的行政区域为北林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二西路。

三、绥化市辖原绥化地区的望奎县、庆安县、绥棱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和新设立的北林区,原绥化地区的县级安达市、肇东市和海伦市由省直辖。

绥化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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