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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12-05
施行日期
1999-12-0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02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

(国函[1999]141号 1999年12月5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榆林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1998]3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榆林地区和县级榆林市,设立地级榆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榆阳区。

二、榆林市设立榆阳区,以原县级榆林市的行政区域为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大街。

三、榆林市辖原榆林地区的神本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吴堡县、米脂县、绥德县、清涧县、子洲县、佳县和新设立的榆阳区。

榆林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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